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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5-07-29   浏览数:次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测试服务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统称为“实验室”),并适用于相应的实验准备室、药品库、危险废物贮存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分类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 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本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设置与管理

第七依据实验室涉及的实验过程、设备、材料和环境等要素构成的综合风险实施风险评价,判定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依次对应重大风险(Ⅰ级/红色)、高风险(Ⅱ级/橙色)、中风险(Ⅲ级/黄色)、低风险(Ⅳ级/蓝色)。

实验室分级分类等级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判定表》(附件1)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分级依据评定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分表》(附件2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评分100分为Ⅰ级(重大风险),评分75分为Ⅱ级(高风险),评分25分为Ⅲ级(中风险),评分<25分为Ⅳ级(低风险)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主要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学校实验室参考《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大类,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具体分类如下:

化学类实验室: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

生物类实验室:涉及微生物、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

辐射类实验室: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场所;

机电类实验室: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强磁、高电压等设备的实验场所;

其他类实验室:仅涉及日常水、电、消防安全的实验场所。

第九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实验材料或设备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实验室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重新进行实验室分级分类。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及时更新标明。

第十一条 涉及多种危险源的实验室,按照危险源就高原则,判定实验室类别。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十三条 各级别实验室日常管理检查须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参照表》(见附件4)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制定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Ⅰ级、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安全风险级别配备适用的安全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级分类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内容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参照表》(附件4)的具体要求,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判定表

2.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分表

3.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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