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人身安全,营造良好实验环境,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教发厅函〔2024〕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 0616—2023)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测试服务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统称为“实验室”),并适用于相应的实验准备室、药品库、危险废物贮存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组,其中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工作组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保卫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规划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执行与监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日常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隐患整改等相关工作。
3.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
4.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实验项目风险评估。
5.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风险防范和应急演练。
6.做好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7.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8.推进实验室安全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机制。
9.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鼓励师生参与安全监督。
(二)安全保卫部是实验室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保障校园实验室(实验楼宇)监控设施、消防器材及报警设施的正常使用。
2.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实验楼宇)消防通道,确保通畅。
3.协助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4.负责实验室所在楼宇外围安全巡查工作。
5.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并采取相应应急救援措施。
6.负责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内蒙古工业大学维护安全稳定及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监督三级安全责任体系落实。
7.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三)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并监督执行。
2.指导学院开展教学实验项目立项前的安全风险评估,协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开展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审核。
3.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进行实验教学专业性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各种应急演练、实操等。
(四)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落实科研实验项目(课题)入库前的安全风险评估,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4)的填报、审核和系统上传。
2.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3.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对科研实验室及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制度。
(五)成果转化与产业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落实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入库前的安全风险评估,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4)的填报、审核和系统上传。
2.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3.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对科研实验室及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制度。
(六)研究生院是研究生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重点督导研究生实验过程中的课程教学、实验规范性。
2.参与研究生实验项目的调研、评审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评估。
3.负责督促导师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及对导师安全管理考核,将实验室安全事故率、培训覆盖率等纳入导师年度考核体系,与岗位聘任、绩效奖励挂钩。
4.负责研究生参与科研实验的全流程安全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降低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风险。
5.将实验室安全课程纳入研究生培养必修环节,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6.参与研究生实验事故的调查、认定。
(七)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是实验室管理、技术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各单位实验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聘任、考核、职称评定,负责牵头制定实验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核定校内各实验室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2.负责对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认定的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具体处罚认定依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附件5)执行。
3.负责制定学校实验人才引进、规划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4.建立教职工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用房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验室用房分配、使用、复核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国有资产相关规章制度(如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国有资产配置与使用监督制度等)。
3.负责实验室用房的量化配置和使用绩效考核。促进使用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4.负责各单位实验室建设荷载安全鉴定。
5.负责实验室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实验室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
(九)计划财务处是实验室安全管理运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隐患整改、应急物资采购、安全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确保资金充足。
2.负责监督实验室安全经费的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滥用,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资金需求。
3.负责实验室安全经费的绩效评价与优化调整,提升实验室安全经费的使用效益。
(十)后勤管理处是实验室用水用电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验室及其设备维修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工程的立项报批、监管验收。
2.配合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保卫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水电隐患及时整改。
3.负责实验室物业人员管理,做好实验室值班值守、环境保洁。
4.为实验室安全改造项目(如通风系统升级、防爆墙建设)提供施工协调与后勤支持,确保改造工程符合安全标准。
(十一)基本建设规划处是实验室建设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的建设以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2.配合开展实验室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各实验室负责人及安全员职责,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制度、安全隐患检查与整改、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工作。
(三)负责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队伍,并以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纪要的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四)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建立隐患整改“三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项的实验室,予以封停整改,并将组织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报备。
(五)统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保障安全防护设施、应急物资及智能监控系统的配备与更新。
(六)负责建立本单位重点风险部位及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与动态数据库,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
(七)负责督促本单位实验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技术档案,配合学校管理部门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八)及时报送本单位安全隐患、安全突发事件,开展警示教育,协同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九)负责本单位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价和申报。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领导下,代表本实验室与所在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实验室的特点,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每间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
(三)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本室内物品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瓶等);明确本实验室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四)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五)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六)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七)改建、扩建、新建及装修实验室时严格按照学校规范进行改造,及时报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完毕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八)要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重点对化学、生物、机电、辐射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应在实验室入口的安全信息牌中标明。
(九)本科教学、科研等实验项目发生变更或新增实验设备,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经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所涉及的资料应详细完整并存档备案,便于追溯。
(十)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室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书(附件1)。
第八条 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具体管理者是本房间和该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每日的安全巡查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瓶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五)搞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实验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一)危险性实验需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要配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和新入职人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三)进入实验室后必须掌握安全应急程序,掌握基本救助知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活动,熟悉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四)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操作规范等内容,掌握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签订《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书》(附件1),培训与考试需进行有效记录,未取得准入许可书禁止进入。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 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记录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实验任课教师)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开展学习、工作、实习等所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因学生未参加安全培训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含教学实验任课教师)承担。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及评估的具体学时和要求等,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落实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管控。
(二)学校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实行重点管控。必须由具有生产经营许可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采用按需分批送货的方式,减少实验室存储量,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运输环节须选择具备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的单位,并留存运输记录。
(三)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流程台账,确保账物一致,并采取专业防护措施。
(四)各实验室剧毒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两双”管理制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爆炸品和放射性同位素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剧毒、爆炸品和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各自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 实验室气瓶管理
实验室使用的气瓶应建立台账且配有状态标识牌,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易燃、有毒气体存放区须安装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良好。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的检验时间、压力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存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安全检查项目表》中实验气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一)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危废处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实行品种分类、固液分类收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作为生活垃圾随意丢弃。
(三)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四)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条 机电安全管理
(一)涉及高温、高压、高速、强电、激光、危险机加工等设备的实验室,须设置机械防护装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二)操作人员须穿戴防护装备,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
(二)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购买特种设备需对生产厂商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
(四)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五)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六)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仪表、射线装置等。
(二)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或相关射线设备的《豁免备案表》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须制定严格的放射性物品采购、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四)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须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放射源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六)放射性场所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两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度)。
(七)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制定核素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二)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
(三)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专人管理,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四)细菌处理前要先消毒再集中收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五章 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场所管理
(一)实验室须张贴安全责任人信息牌,实行卫生值日及安全巡查制度。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二)实行实验室内务检查管理制度。实验结束须关闭水电气门窗,夜间实验需报备并专人值守。原则上不得在实验室留宿,研究生等确需在夜间监控实验进程的,要向楼宇值班人员提前告知,并征得指导教师的授权。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三)实验室必须实施出入管理制度。钥匙及门禁权限专人管理,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实验中心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四)应加强实验室使用管理。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彻底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实验操作台应选用合格的防火、耐腐蚀材料;仪器设备安装符合建筑物承重载荷;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设吊顶; 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六)对于剧毒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核材料存放点等重点场所,须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监控不留死角,图像清晰,人员出入记录可查,视频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停电时,电子门禁系统应是开启状态或者有备用机械钥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遵循《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二)以预防火灾、减少危害为目标,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提升师生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要进行消防安全审批。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四)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等因素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如各种灭火器、灭火毯、消火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电气报警设施、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五)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适用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六条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尤其是“24小时”运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仪器设备不带病工作、能够完好安全运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备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审批,严防私拉乱接电线及设备用电超负荷运行等。
(三)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学院批准;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
(四)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服役时间已到报废年限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使用上述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存放易于散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六)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重点区域(危化品存放点、放射源室)须安装门禁监控,视频记录保存≥30天。
(八)有防爆需求的实验室需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实验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三)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实验室内严禁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
(五)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化学实验室禁用明火加热设备,加热设备须专人监管,用后拔掉插头,确认安全方可离开。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同时报备至学校相关主管部门。
(六)实验室要杜绝打开水龙头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个人防护管理
(一)实验人员须穿戴实验服、防护镜等装备,化学及生物实验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二)化学、生物实验服和手套仅限实验区使用。
(三)防护用品定点存放,紧急防护设备(如洗眼器、防化服)须保持可用状态。
(四)操作旋转设备时禁戴美甲和易缠绕物品。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其实验室应依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频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现场安全检查。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对于上级部门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各二级单位实验室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向责任单位下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告知书》(附件2),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向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回复《20**年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整改报告》(附件3)。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自行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电子台账,完整记录检查时间、隐患描述、整改措施及验收结论,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梳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进整改进度。对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明确整改方案、责任人、措施及完成时限,整改期间须指定专人落实,确保风险可控。需要学校协助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实验室,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通报并责令停用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职能部门现场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一)实验室存在判定为实验室重大事故隐患(详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
(二)整改逾期未完成、同类隐患反复出现或拒不配合整改。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未有效管控。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行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各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是本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细则》(附件5)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及相关责任。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附件5)的相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三十七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实验室安全的保障条件应逐年向智慧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人员队伍保障
(一)学校成立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牵头,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生物、机电等学科专业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急管理、特种设备等领域校内外专家组成的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保障其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存在重要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危险气体、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二级单位,在单位层面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背景。
(四)每个独立实验房间(含实训室)须配备1名实验室安全员,实行分区域责任制,允许1名安全员跨室管理不超过3个相邻实验房间。
(五)实验室内的重要危险源应责任到人。
(六)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七)待遇保障机制
1.各二级单位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根据所管实验室的风险等级、范围和工作量,应该给予一定教学工作量补贴或绩效核拨。
2.检查人员按实际工作量发放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内工大校发〔2021〕27号废止。
附件:1.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书
2.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告知书
3.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整改报告
4.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
5.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