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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内工大 校发〔2021〕27号)》《内蒙古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内工大 校发〔2021〕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实验室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条 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是学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学院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实验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发生在本实验室的危废收集、贮存、转移环境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学院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实验室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主任为组长,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学校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规定,合理规划实验,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第八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九条 学校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学校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根据化学、化工实验的实际情况,各学院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鼓励各实验室优化实验项目,努力做到节能减排或试剂消耗减量化。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