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学校研究室和实验室(含实训室)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教科信函〔2023〕57号)有关精神,现启动我校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为抓手,以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掌握防范实验室安全风险的主动权。
各学院要对照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4月20日前)
1.依据《2023年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通知》附件2),对全校各类研究室、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全面自查和学校检查,并逐项填写检查记录。
为了提高数据填报效率,推进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本次自评检查通过网上专用系统完成,具体操作如下:
①由实验室责任人自行添加本人负责的研究室和本科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包括责任人、实验室名称、实验室房间号、总使用面积等。通过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主页登录“综合业务信息系统”,选择“实验室”栏目下“实验室信息添加修改汇总”完成填报。
②各实验室负责人进行自评。选择“实验室”栏目下“实验室安全自评”,自评分为“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三种情况,选择“不符合”选项的检查项目,需要在后面的“情况说明”列填写具体情况和整改方案。
③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填报重要危险源清单。选择“实验室信息添加修改汇总”模块,“危险源”打开链接填报。
④各学院与实验室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签订后的责任书上传信息系统。选择“实验室安全自评”模块,“打印责任书”签字后“上传责任书”。在未发生责任人等信息变更时,该责任书不再另行签订。
2.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该整改台账将通过自评信息表中提取不符合项目并自动生成,各实验室无需另行填报)。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3.各学院自查完成的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前,之后系统关闭,学校导出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4.学校检查。在学院开展自查期间,学校同步安排检查组深入各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实施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阶段(4-6月)
学校安排检查组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并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检查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教育部抽查。具体包括:
1.听取情况汇报:听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
2.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管理组织体系、人员培训、安全检查台账等。
3.实施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实验室及相关场所。
4.接受上级检查专家组现场检查,向专家组汇报学校自查情况,为专家组的现场检查提供相关资料。
(三)整改提高阶段(7-9月)
1.根据检查组意见建议,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已立整立改的,应附整改前后照片或文件等佐证材料;无法立整立改的,需制定整改计划,并于8月26日前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四)回头看阶段(10-11月)
根据前期检查情况,组织互检和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安全检查工作敷衍了事,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他
本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由学校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牵头,科技处、教务处等部门配合。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工作布置,开展自查自评,按时填报相关信息,并做好“五一”假期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联系人:郝波
联系电话:15024907180
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