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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4〕42号

时间:2024-07-03   浏览数:次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加强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规范有序推动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平台)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对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内工大附属学校学生等主体进行开放。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各项功能,最大限度延长开放时间,除在工作时间开放外,还要充分利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附属学校师生等不同层次的学生预约开放。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所属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开放形式,应将本实验室开放的对象、范围、时间、内容和具体组织实施办法等及时公布。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可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拓展实验项目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属学校学生科普)等,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把实践探索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研究题目或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的学生自拟实验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二)科技活动型:主要面向低年级本科生、附属学校学生,学生自行或在教师指导下拟定科技活动实验,以团队形式申报,或与“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创新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到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三)拓展实验项目型:主要面向本科生,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或课程标准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实验课题供学生选择,在一定时间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实验。

(四)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主要面向本科生、附属学校学生,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相关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实践。

第六条 实验的内容应注重综合性和设计性,要加强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强化基础,拓宽知识覆盖面,促进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 实验项目的组织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应突出学生的自主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协调组织实施,建立实验室开放准入及共享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各学院实验室开放绩效考核。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目标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各实验室(中心)实施预约开放。

第九条 实验室的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按照学生自愿原则、培训原则、准入条件、责任承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参加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并做好实验安全个人防护。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选做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以供选择。

第十一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配备相应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各开放实验室通过信息系统完整记录开放情况。对附属学校师生开放条件,由该学校审批报实验中心备案、预约成功后由教师按班级带队进入实验室参观或开展科普活动,由实验室专业教师全程陪同讲解。

第四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所指导实验项目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验技能,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实施现场安全教育并签订准入责任书。学生可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由学院指定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需提前进入实验室并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在实验研究过程中及时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学生实验技能、创新思维和严谨科学态度的培养。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验过程表现、结果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实验结束后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指导教师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必须完成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签定安全责任书方能进入实验室。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做好实验实施方案及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工作前,向开放实验室预约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拟开展研究项目内容、所需材料或条件、时长等。

第十八条 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计相应的学分。

第六章 绩效与鼓励

第十九条 实验室开放纳入学院(中心)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准备、指导工作,各学院应纳入年终工作量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发〔200562号)废止。

 

上一条:教育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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