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主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3个文件的通知(内工大 校发〔2025〕28号)

时间:2025-10-16   浏览数:次   来源:  

各单位、部门: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实施细则》《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5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

2025611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提高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由自治区政府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

第三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大型科研仪器,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和学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大型科研仪器管理组织,坚持“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原则。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两级管理平台,实现资源互补,提升集约化管理水平。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建设公共服务性强的校级开放共享平台;二级单位(学院、中心)建设具有学科特点的开放共享平台。

第六条 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作为大型科研仪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加强仪器集约化管理,完成自治区和学校评价考核工作;

(二)牵头组织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开展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建立新购大型科研仪器项目库,为学校经费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按要求向自治区服务平台报送开放共享数据信息;

(四)负责校级开放共享平台建设、管理、运维。

第七条 二级单位作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加强仪器集约化管理,积极配合自治区和学校完成评价考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提供有效保障;

(三)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对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信息变更、运行和开放记录等情况进行及时维护,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不得漏报、虚报;

(四)按要求向自治区服务平台和学校平台报送开放共享数据信息,将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纳入平台管理。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八条 二级单位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人力成本服务费等,建立共享服务成本核算和收费标准;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人员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作为开放共享的工作支撑平台和统一服务门户,为开放共享和评价考核提供全流程支撑。 二级单位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每周必须对外开放1天以上。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运行管理依托共享平台进行,各类用户通过平台提交使用申请,仪器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受理申请,记录运行和开放情况,并执行有关预约、收费登记等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所属大型科研仪器的基本参数,并通过自治区和学校平台向社会发布开放共享信息,及时报送仪器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对于新购置符合开放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应当自其完成建设或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自治区和学校平台管理。按季度向平台报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第十三条 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二级单位应说明理由,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面向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服务通过共享平台结算。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大型科研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第十七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八条 用户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实行“收支两条线”,所取得的经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学校计财处集中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测试服务收费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定价依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二级单位参照同类仪器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三)既没有标准又没有可靠参照的,按照运行成本,自行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管理的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收费标准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后备案、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户按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校内用户按本单位所制定的优惠政策收取测试费,收费不超过校外标准的50%,并通过智慧财务系统完成校内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所属的二级单位是开放服务的承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费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四条 仅服务于本科教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校内人员培训、仪器调试和功能开发的,不予收费。

第二十五条 所收取的费用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内工大 校发〔20228号)中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收费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所分配经费用作大型科研仪器耗材购置、更新维护、运行补助、人员培训和绩效奖励等相关支出。

第五章 查重评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进行查重评议,同时报自治区科技厅进行查重评议。

第二十七条 通过查重评议的大型科研仪器实行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技术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需求,逐步提高技术服务人员岗位配置比例,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二十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操作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由二级单位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操作仪器。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绩效奖励等制度,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队伍,不断提高开放服务水平。技术服务人员不足,可聘用经严格考核并能熟练操作的研究生作为兼职人员,经费从所分配测试费中支出。

第七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科研仪器负责人和所属二级单位组织考核。仪器负责人考核结果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仪器负责人给予绩效奖励。大型科研仪器考核结果优秀的仪器负责人由二级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由本单位确定,经费从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确定二级单位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后补助资金包括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基础补助部分用于学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人员和优秀仪器负责人的培训交流支出,绩效补助部分按照服务收入比例由所属二级单位用于维修维护、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开放共享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大型科研仪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仪器,所属二级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其使用效率。对长期不能发挥作用、机时利用率低的仪器,二级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单位内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对长期不能发挥作用、机时利用率低的通用大型科研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采取校内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仪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填写相关考核评价数据,如发现虚报数据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仪器负责人和所属二级单位不得私自提供测试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责令其补齐差额并在全校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按时完成考核、上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接受复查。对于复查仍无改观的,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暂缓、停止其办理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入库和出库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可开放共享的仪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因上级政策调整造成本办法与上级政策冲突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工业大学新购大型科研仪器

查重评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等规定,对学校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本级政府预算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实施查重评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学仪器。

第三条 “查重评议”是指申购单位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申购单位在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经费预算时,需提交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出具的大型科研仪器购置出库清单。

第四条 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校内外专家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购置必要性的查重评议,建立新购大型科研仪器项目库,为学校经费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按学科建立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校内外专家库。专家要求在本学科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熟悉科研仪器购置工作,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每个学科配备2名校外专家,2名校内专家。专家名单报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查重评议主要内容:

(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的必要性;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区域同类仪器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情况、利用情况及年平均有效机时);

(三)申购仪器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四)实验技术队伍配备(含操作人员资质)

(五)新购仪器的安装运行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等)、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等)、运行环境(防潮、防震、防磁、防静电、防放射、排污等)等;

(六)新购仪器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

(七)开放共享方案;

(八)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情况;

(九)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安排;

(十)承诺:大型科研仪器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查重评议标准

(一)同意购置

1.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或有同类仪器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2.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但机时饱满(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3.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4.申购仪器为在线仪器或对已有仪器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5.通用大型科研仪器(指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能够为三个及以上研究领域提供支持的仪器)由二级单位提出使用需求,学校统筹购置,安放在学校平台为师生提供测试服务。

6.新购进口大型科研仪器需要通过专项会议研究。

(二)不予购置

1.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2.与本单位定位和学科方向不符的。

3.对申购仪器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4.没有落实仪器负责人。

5.预计年使用机时少于400机时。

6.没有落实安装空间。

7.独占使用。

8.为了某个具体科研项目而购置,项目结束后不再使用。

第八条 依据查重评议结果确定购置优先级,并形成大型科研仪器项目库。仪器购置实行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调整。无新增或优先级调整需求的,不安排调整。特殊情况需提供学校的相关批示。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工作流程

1.基础信息填报。申购单位通过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线上填报基础信息。填报流程:登录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主页“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大型仪器管理”菜单下的“大型仪器查重评议”模块进行填报。

2.申购单位进行“三重一大”研究,形成评议意见。

3.学校组织查重评议,通过学校查重评议的大型科研仪器入库。

第十一条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

第十二条 购置单台(套)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申购单位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

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3)、《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内科基字20255)等文件精神,提高学校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益,积极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对具有全部或部分由自治区政府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的二级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

二、考核内容

对二级单位考核主要包括3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内蒙古工业大学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考核表》(附件1)。

(一)评价指标

1.二级单位评价考核权重


一级指标

组织管理

运行管理

服务成效

权重

25%

60%

15%

 

2.组织管理包括制度体系、集约化管理、实验技术队伍情况、仪器完好情况4个二级指标。

 

3.运行管理包括共享平台使用情况、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人才培养、技术服务收入情况、运行成效5个二级指标。

4.服务成效包括共享率、对外服务成效2个二级指标。

(二)根据二级单位评价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分数

90

80

60

<60


三、考核办法

考核分为二级单位自查、学校核查评议两个阶段。

(一)二级单位自查

二级单位对所属大型科研仪器开展自查。自查主要包括6个一级指标和19个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考核表》(附件2)。

1.仪器负责人自查

仪器负责人根据仪器本年使用管理情况,完成材料收集整理、数据统计工作,按要求如实填写。

2.评价指标

1)仪器评价考核权重


一级指标

机时利用

人才培养成效

科研成果成效

共享服务

服务收入

仪器管理

权重

40%

10%

10%

10%

10%

20%

2)根据评价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分数

90

80

60

<60


3)机时利用

①最低机时数:

400小时/=2小时×5天×40周。

②有效机时数: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需的后处理时间。

③测试机时数以学校共享平台记录运行时间为准。未在共享平台上预约使用的仪器,需将使用记录上传共享平台。

4)人才培养成效

完成教学实验课程学习的本科生数、完成教学实验课程学习的研究生数、完成教学演示实验和参观人员数,由所属二级单位审核认定。

5)科研成果成效

①获奖:该年度教学、科研、学生创新创业作品大赛等方面的获奖证书复印件。该项目负责人在上面签字证明获奖与使用该仪器有关。

②专利:该年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利复印件。该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专利获取与使用该仪器有关。

③承担重大项目:该年度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④论文:该年度正式发表的论文,复印杂志封面和全文,并标注出使用该仪器的文字叙述与测试曲线(图)。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签字证明。

6)共享服务

共享服务时间:指仪器在共享平台上提供的可用于所属单位外用户进行测试的时间。

7)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是指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服务测试收费。

8)仪器管理

仪器负责人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自评。

3.二级单位审核

二级单位负责对仪器负责人提交的《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考核表》进行审核。

4.二级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考核表》;并负责完成本单位考核和材料归档工作,将自查材料报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大型仪器管理科。

(二)学校核查评议

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开展抽查,并将结果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公示。

四、时间安排

(一)当年1210日前,二级单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材料报大型仪器管理科。

(二)当年1220日前,学校核查评议。

(三)当年1225日前,学校公布绩效评价考核结果。

五、附则

本细则由分析测试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工业大学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考核表》

            2.《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考核表》





 


 

下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