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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内蒙古工业大学危险废物贮存点管理须知

时间:2023-11-06   浏览数:次   来源: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订本须知。

1、根据GB 18597-2023有关定义,本暂存设施定义为贮存点(storage spot),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中转危险废物的场所。

2、贮存点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

3、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4、贮存点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贮存点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

6、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7、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具有防渗漏或防遗撒的措施,不散堆。

8、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9、贮存点需要配置应急要求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

   10、贮存点管理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制度和知识的培训。

 

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

20231022

 

附件

危险废物贮存点暨试剂暂存库

培训、学习和检查记录

日期

内容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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