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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 订)

时间:2023-03-02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

内工大 校发〔202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91日起施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220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进行分类的具有理化危险、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园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部门(学院、教学部)、实验中心(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综合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课题组)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会同综合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领与采购

第六条 各学院、课题组等购置危险化学品的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金额时,应提前申报,经审批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零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可以不通过招标程序直接购置使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需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购置单位需要留存相关供应商的经营可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专人负责,领取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当面点清危险化学品的品名与数量。

第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需使用化学品(一般性杀虫剂类化学品),由后勤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的购买程序合规。此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头;校职能部门保留资料、建立档案;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控化学品;购买此类危险化学品应有规范的验收记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能落实相关措施的,由保卫处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过程指导教师不得善自离岗。

第十四条 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申源插座或接线板;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计算);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储在保险柜内,落实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严禁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剧毒化学品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防盗保险柜》GB10409-2001的要求;监控管控执行公安要求。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每学年对所使用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作全面的盘点清查,确保帐物相符,严禁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八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不得将学校任何场所出租、出借给校外单位,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加工、生产或经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钢瓶管理

(一)气体管路和钢瓶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由供应商负责);无过期钢瓶、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钢瓶气体合格证内容完整、正确,气瓶颜色符合 GB/T 7144 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二)压缩气体钢瓶的存放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三)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气瓶应合理固定;危险气体钢瓶尽量冒干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报警探头的气瓶柜;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控和报整表皆等。张贴必要的安全签示标识;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标识、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四)不得使用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在使用中,发现各类压缩气体钢瓶有腐蚀或损伤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五)学生宿舍、公共活动场所、实验室及教学、科研、办公楼内,一律不准使用液化气。有特殊需要的,应报保卫处批准。其他场所内使用液化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检查,确保用气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使用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故的发展的同时报保卫处和综合实验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二十三条 对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二十四条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品仓库、化学实验废弃物贮存站须有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泄露报警、应急喷淋、安全警示标识等技防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专人管理;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沙箱、自动喷淋等);若仓库或贮存站在实验楼内,必须有警示、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泄露报警、应急喷淋等技防措施,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不混放、整箱试剂的叠加高度不大干1.5;贮存站不能在地下室空间。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信息系统,对出入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一个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该专用库房的管理由化工学院负责。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六章 “三废”处理及危险化学品销毁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三废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令,必须加深对环境保护和防止公害的认识,自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做好“三废”处理,以免危害自身或者危及他人,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暂存区要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实验室内须规范收集化学废弃物。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针头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所有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须粘贴学校统一提供的专用标签。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第三十一条 对已无用的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以及实验产生具有环境危害的废液和废固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后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未按要求私自处置而造成后果的,由处置人承担全部责任。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或课题组负责。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处置审批手续并报备废弃化学品生产、存储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执行造成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